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芥园西道润姜农贸市场B区10号
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姜井村润姜农贸市场B-10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无进货记录台账,没办法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青中字[2019]55号),贵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来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现场能够给大家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经当事人口述,食材进货地为红旗农贸市场,但没办法提供出相关票据及进货商证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2.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
3.2019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事实;
4.2019年12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摊贩备案证名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在食品经营活动中未建立进货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建立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6个月”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别的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生气本机关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