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9期)

时间: 2025-07-10 16:15:19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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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9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展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12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办,现将查办情况通报如下:

  当事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运用超越保质期限的食物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运营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运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则,给予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北京旺子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食物进货查验记载台账及进货收据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加工、制造食物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运营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运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当即改正。

  当事人私行改变运营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北京七亩田餐饮有限公司(芦村农家院)

  当事人运营条件产生显着的改变、未按规则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运营条件产生显着的改变、未按规则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则请求改变食物运营答应证载明的答应事项、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进货查验记载的行为,违反了《食物运营答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则,根据《食物运营答应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范围运营凉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运营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运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要求其期限改正。

  当事人未按规则施行食物运营进程操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则树立食物安全管理制度,或许未按规则装备、训练、查核食物安全总监、食物安全员等食物安全管理人员,或许未按职责制要求执行食物安全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则,根据《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北京莹盈副食商铺(莹盈副食)

  当事人运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进口食物的容器,运用前未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未洗净,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