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时间:2019-11-22 15:38来源:食品伙伴网作者: 信息服务事业部
核心提示: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替代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3号令)。《征求意见稿》共7章59条,食品伙伴网汇总了部分变化亮点,以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快的了解变化内容和方向。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替代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
》(质检总局123号令)。《征求意见稿》共7章59条,食品伙伴网汇总了部分变化亮点,以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快的了解变化内容和方向,大致如下:
《征求意见稿》统一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食用农产品、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特殊食品、餐饮食品、进口食品的标识要求,规定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标识也参照该办法执行。这一规定将我国原本分散在各个标准法规中对于上述各类食品的标识要求做了归集,这对于食品标识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具备极其重大的推动作用。
》(GB 7718-2011,以下简称GB 7718)4.1.2.1 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只是针对食品名称的醒目标识提出要求,《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等内容使用较大字体或者特别的符号、颜色醒目标示的规定。
1、GB 7718中4.1.2.2.1规定,当标识“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等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和术语时,需要在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用同样字号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具有误导性时,反应真实属性的产品的名字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和新奇特名称同样字号。但《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针对不具有误导性的情形进行豁免,即无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等名称有没有误导性,都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反映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2、《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第四款拟规定,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物理方式混合,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除反映混合属性和分类外,还应使用1-2种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名称命名。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更加严谨。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拟规定“在食品中直接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在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乳化剂、增稠剂,但GB 7718未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拟规定,对目前的月份和日期不足两位的必须用零补足,如3月20日需标识为03月20日,与目前GB 7718标识形式不完全一致;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对于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允许标识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值得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拟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公司制作食品所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代号。产品质量标准代号是指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区域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饮食业标准、食品区域标准、食品团体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该条明确产品质量标准包括的范围,其中包含了团体标准。
自2018年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以来,有关团体标准能否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标识在食品标签上的争议一直未停止。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团体标准可当作食品的执行标准,该条款一旦发布实施,对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的推动作用。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这比目前的GB 7718(可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和《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标识形式更加统一。同时也明确了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拟规定,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相关监管政策调整而导致食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或标准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生明显的变化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产品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包括:对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上述违法情形,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一旦发布实施,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食品标签标识的主要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该办法和GB 7718来规范食品标签。食品伙伴网提醒,《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截止日期到2019年12月20日,食品生产经营公司能够就其中的条款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修改意见,也可以在本公众号留言点评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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