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及其施行法令、《四川省食物安全法令》等法令和法规要求,实在实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保证肉及,保证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现就标准肉及肉制品出产运营活动提示奉告如下:
1.禁止收购、出售、运用病死、毒死或许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或运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安排的“槽头肉”。
2.禁止收购、出售、运用来源不明、未经查验检疫或许查验检疫不合格的质料肉(含私运肉)。
二、出产加工环节(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出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
4.禁止冒用别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许可证号或许假造产地等出产肉制品。
5.禁止运用猪鸡鸭肉出产牛羊驴肉制品,或许在出产牛羊驴肉制品时掺入猪鸡鸭肉。
三、线下肉制品运营环节(农贸商场、生鲜超市、火锅食材店、便利店、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
10.禁止收购、出售、运用“三无”肉制品、“山寨”肉制品、“过期”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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