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第120号!直播电商食品安全责任新规出台 六方面作出系统规范

时间: 2026-01-26 14:01:38 |   作者: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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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适合使用的范围、平台责任、主体分工、禁售要求、监管措施和消费的人保护等六个方面,系统压实直播电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在16日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规定》共33条,围绕直播电商食品经营中的突出风险和监管难点,从六个方面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出系统规范。

  《规定》明确了适合使用的范围,将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业销售人员、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从直播平台到直播间,再到主播和MCN机构,均需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在压实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要求平台要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规定》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子商务平台在网售食品领域的“责任田”推动平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

  在区分不同主体责任方面,针对不同直播形式的特点,《规定》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要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

  此外,在禁售要求、监管措施和消费的人保护方面,《规定》明确了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到日常的监管和年度抽检计划中,明确技术监测记录可当作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要求平台必须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置消费者的诉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监督管理,督促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播电商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直播电商经营者包括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业销售人员、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直播间运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食品直播电商活动规范。

  第六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业销售人员首次进行食品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直播营业销售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业销售人员开展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在为首次进行食品直播的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直播营业销售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服务机构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工作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工作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结合平台内直播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真实的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作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的重点内容:

  (三)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是否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据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开展针对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对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评估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听取当月直播电商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部署下个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业销售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业销售人员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对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者链接标识的方式,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功能。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直播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核验实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相关许可或者备案、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示的检疫合格证明等可当作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每次进行食品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业销售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对直播经营的食品、展示内容、讲解内容、服装、布景、道具等是不是满足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直播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发布食品相关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食品直播电商活动:

  (二)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或者设备设施明显改变食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六)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检验、认证、质量、执行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结合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实际情况,对直播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直播间运营者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行直播经营;正在进行直播经营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直播电商活动,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将抽样检验结果报送至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对直播营销人员加强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醒其在食品直播电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对直播营业销售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业销售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业销售人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直播营业销售人员服务机构提供食品直播选品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组织、教唆、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实施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播电商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播电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直播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实施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经营者和相关直播电商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直播电商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直播电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直播营业销售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属于职务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该直播营业销售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的除外。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等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