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求人吕某某不服被恳求人嘉兴市秀洲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其对某某超市(嘉兴市秀洲区某某超市)的告发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于2025年1月10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恳求人恳求:吊销被恳求人针对“恳求人投诉告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某某镇某某街XX号某某超市(某某街店)售卖过期食物”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并责令从头处理。
恳求人称:恳求人于2024年12月17日经过邮政EMS挂号信XA6117557XXXX将上述超市告发至被恳求人,2025年1月3日被恳求人回复恳求人:“该款食物名为左某某雪花酥,出产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保质期9个月,于2024年12月11日过期。现场查看时,发现货架上有两包,均为上述日期。该款产品价格6元/包,因超市无收银体系,收款码均属个人,无法查询该产品过期后出售状况。店家当场联络您退换产品,表明愿意为您处理退货退款,至今,您仍然未交还,商家无法为您处理退款。关于补偿方面,商家回绝,本局中止调停。在店内发现的过期食物,商家当天已交还供货商。鉴于当事人初度违法,损害结果细微(能确认食物合法来历,货值金额小,未产生食物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依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不予立案。关于奖赏部分,因不契合奖赏条件,不予奖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教育。”
被恳求人未全面实行法定职责。1.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食物出产运营者按照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则中止出产、运营,施行食物召回,或许采纳其他有用方法减轻或许消除食物安全危险,未形成损害结果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转后发现存在缺点的,出产者、出售者应当及时采纳中止出售、警示、召回等弥补方法;未及时采纳弥补方法或许弥补方法不力形成损害扩展的,对扩展的损害也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依据前款规则采纳召回方法的,出产者、出售者应当担负被侵权人因而开销的必要费用。当事人并未向恳求人退款或召回问题食物,未承当侵权职责,未担负被侵权人的开销费用,未自动消除损害结果,被恳求人以为当事人及时改正属根本的现实确定不清。
2.《浙江省商场监管范畴细微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分和减轻行政处分施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中具体罗列了两份清单:《不予处分清单》《减轻处分清单》,其《减轻处分清单》中清晰罗列第6条:“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恳求人以为被恳求人应当了解不予处分和减轻处分这一根本常识概念和差异。恳求人以为被恳求人的“违法情节细微并及时改正,且无依据形成损害结果”结案回复现实确定不清且理由缺乏,以模板式回复结案属自在裁量过度,不扫除有庇护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之嫌,且执法水平缺乏,主张下岗从头训练。
被恳求人答复称:一、被恳求人已按法定程序处置告发事项。被恳求人于2024年12月18日收到恳求人的告发信函,经核对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议,并于2025年1月3日制造《关于某某超市出售的食物涉嫌过期的回复函》,同日交给挂号信(单号:XB7364921XXXX)邮递奉告恳求人不予立案决议。被恳求人的处置程序契合《商场监督管理投诉告发处理暂行方法》处理期限的规则。
二、被恳求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契合法律规则。恳求人告发称某某超市(某某街店)出售过期案涉产品左某某雪花酥。经被恳求人核对,被告发人某某超市(某某街店)其营业执照名称为嘉兴市秀洲区某超市,现场查看发现两包超越保质期的案涉产品。被恳求人以为,被告发人出售超越保质期食物的行为建立,但被告发人供给结案涉产品的进货凭据和供货者证照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查验事实超越保质期的案涉产品共三包(现场两包和恳求人购买一包),货值金额18元;未产生因食用该过期食物形成的食物安全事情;被告发人对现场两包超越保质期的案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及时交还供货商,被告发人一起还自动联络恳求人退换所售产品;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被告发人属初度违法。综上要素,被恳求人以为被告发人的行为契合初度违法且损害结果细微并及时改正的状况,故依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议不予立案。
综上,被恳求人对恳求人告发事项的处理,现实清楚,依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求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则,恳求保持被恳求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2024年12月18日,被恳求人收到恳求人邮递(单号:XA6117557XXXX)的投诉告发信,恳求人提出关于某某超市(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某某超市)出售的食物涉嫌过期的投诉告发。2024年12月23日,被恳求人至嘉兴市秀洲区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查看,在货架上发现两包左某某雪花酥(每包价格6元),均于2024年12月11日过期。商家当场下架上述2包食物,并当场联络恳求人退换产品。被恳求人提取了现场相片、供货商桐乡市副食物商场某某食物批发商行食物销货凭据、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出售单、嘉兴市秀洲区某某超市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等资料,当日制造《现场笔录》。被恳求人于2024年12月30日决议不予立案。2025年1月3日,被恳求人作出《关于某某超市出售的食物涉嫌过期的回复函》,并于当日经过挂号信(单号:XB7364921XXXX)邮递。恳求人对被恳求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恳求人身份证明、购买视频、付款截图及什物相片、投诉告发信及邮递信封、现场笔录、现场相片、桐乡市副食物商场某某食物批发商行食物销货凭据、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出售单、嘉兴市秀洲区某某超市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关于某某超市出售的食物涉嫌过期的回复函、交寄整付零寄给据邮件清单等。
本机关以为:依据《商场监督管理投诉告发处理暂行方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告发处理工作”之规则,本案中,被恳求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投诉告发事项,具有依法处置的法定职权。
依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核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不予立案:……(二)初度违法且损害结果细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恳求人经现场查看发现被告发人存在出售超越保质期食物的行为。后经被恳求人查询,被告发人属初度违法。被告发人供给的案涉产品进货凭据及供货者证照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违法货值金额为18元、未产生食物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被告发人对现场两包超越保质期的案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及时交还供货商,一起联络恳求人退换所售产品,属损害结果细微并能及时改正。综上,被恳求人以为被告发人的行为契合《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初度违法且损害结果细微并及时改正”景象,决议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保持被恳求人嘉兴市秀洲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恳求人吕某某对某某超市(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某某超市)的告发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议。
如对本决议不服,能够自收到本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