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委托双方资格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一定要具有对受托方生产行为做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联的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这类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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