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样做变更?变更麻烦么?都要哪一些证件资料?下面好助手网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食品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据业务需要,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不含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
改变名称且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封面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加盖变更后的公章。
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A.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④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平面布局图。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已完成负责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负责人)。
《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应当提交:
②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或《聘用意向书》;
“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从事食品安全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经营者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1)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场所涉及许可管辖地从A分局迁至B分局的,应在A分局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在B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设立。
(2)个体工商户改变负责人的,应申请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注销;然后申请领取记载“新负责人姓名”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3)委托别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的,指定(委托)人应当在指定委托书的“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处详细注明。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受理部门将收取该复印件,并将原件归还申请人。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受理后,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做资料和现场审核。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3、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已变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4、自贸区内变更申请中,涉及变更负责人、名称、主体类型、食品安全人员的一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