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自治区政府正式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条码处理方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方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方法的出台将为促进产品物流信息化建造,标准产品条码在出产、流转、物流处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电子商务等范畴的运用发挥重要作用。
《方法》根据《食物安全法》、《质量开展大纲(2011-2010)》,参照《国民经济职业分类(GB4754)》和外省的作法,在第十五条规则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产下列四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示产品条码:(一)食物、农副食物、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一起,出产者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产品条码,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组织处理存案手续,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印刷企业印刷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扫描成果,只要对条码质量进行相对有用操控,才不会导致因盲目印刷而呈现很多废品,然后防止给印刷企业和出产企业导致十分严重损失,为了加强对产品条码印刷质量的处理,《方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印刷企业的相关行为做了束缚性规则,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质量开展大纲(2011-2020)》中指出: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造,健全质量信誉信息搜集与发布准则。树立以组织组织代码实名制为根底,以物品编码处理为溯源手法的质量信誉信息渠道,推进质量信誉建造。因而,《方法》第四条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撑产品出产者、出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出产、出售以及运送、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处理中运用产品条码,将推广运用产品条码纳人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造内容,树立并施行有用的产品质量盯梢追溯体系。这也是内蒙古区域推进执行《质量开展大纲(2011-2020)》的重要行动。 (顾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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