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12-14 15:56:03 | 作者: 小九app下载手机应用
为进一步巩固肉制品综合治理成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肉制品质量安全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三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仙游县榜头镇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口肉制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6月1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榜头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用于对外销售的冰柜中,发现待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鸡中翼”共计2包。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强制性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鸡中翼”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莆田市涵江区某水产商行购进上述进口“鸡中翼”2包,总重12公斤。截至被查获时,已销售1公斤,售价7.8元/公斤,故违法来得到的为7.8元,剩余11公斤被扣押。调查中,当事人因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提供该批次“鸡中翼”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也没办法提供完整的进口货物相关证明。
当事人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鸡中翼”标签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的规定,属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批次“鸡中翼”的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关于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鸡中翼“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当事人销售鸡中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8元。
案例二: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案
2025年6月19日,受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福建省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6月19日的“柠檬无骨凤爪”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7月17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 2025SFJC010972),显示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抽检当日(2025年6月19日)共生产涉案批次“柠檬无骨凤爪”8包,成本价为每包17元,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本次抽检,未流入市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0元,当事人获利24元。调查证实,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时履行了出厂检验并保存了记录,并能提供对应的食品追溯凭证、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投配料表等材料。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市监罚告[2025]186号),告 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整改,调查不合格原因,并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当日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均用于抽检使用,未投入市场,未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经专家认定涉案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程度不高,不足以导致非常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程度较轻,违法来得到的金额16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5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钟山镇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在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4包“金锣香甜王”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保质期120天,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该火腿肠标价5元/包,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6日从仙游县鲤城街道某食品商行购进涉案火腿肠2件(每件10包),进货价46元/件,销售价50元/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在保质期内售出16包,剩余4包在超过保质期后仍置于货架待售,未实际售出,违法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案线索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并调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2025年5月15日,经审批予以立案。2025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两年内首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售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能提供进货来源并立即整改,符合《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的相关适用条件。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仙游县榜头镇的仙游县榜头镇某冻品食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部冰柜内,执法人员发现待售的“草原牧歌”羔羊肉片1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2/26”,保质期为12个月,即该产品保质期至2024年12月25日。检查当日(2025年5月16日),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羔羊肉片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从莆田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草原牧歌精选羔羊肉片”10包,进货单价为7元/包,销售单价为15.8元/包。在保质期内,当事人共售出9包。剩余1包在超过保质期后,因管理疏忽,仍置于经营场所冰柜内待售,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截至案发,该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5.8元。调查中,当事人可提供相应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025年7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市监罚告〔2025〕95号),告知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系两年内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仅15.8元且食品未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已立即自行改正,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序号2”的适用条件,承办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2025年9月25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枫亭镇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若干品种的预包装肉制品,但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在采购肉制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所售肉制品无法追溯合法来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处理:
2.责令立即改正,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所售肉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文件。
2025年9月24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园庄镇的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火腿肠、酱卤肉制品等预包装肉制品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经营者承认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说明产品合法来源。
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经营者进行询问,并固定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执法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普法教育,指导其规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9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枫亭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肉类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采购上述肉类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所售肉类产品无法实现有效溯源。
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肉类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且系初次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立即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肉类产品,并限期提供所售全部肉类的合法来源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普法教育,指导其规范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5年9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制品专项监督检查时,对位于仙游县枫亭镇的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禽肉制品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也无法提供对应批次检验合格证明。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其承认采购上述禽肉时,未按要求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涉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商品及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取证,对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进货渠道、数量、价格及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
鉴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经营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限向本局提供所售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9月28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仙游县度尾镇某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预包装及散装肉制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售肉制品的供货方相关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格证明。经营者当场没办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承认在采购相关肉制品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本局指定期限内提供所售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可追溯。
2025年11月11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仙游县郊尾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超市正在销售多种预包装及散装肉制品。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所售肉制品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经营者当场没办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亦未能出示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经现场询问核实,当事人承认在采购上述肉制品时,未依法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经核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作出警告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1月11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游县郊尾镇某便利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其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肉制品,要求经营者当场提供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经查,该便利店经营者无法当场提供所抽查肉制品的合法进货来源证明文件及相关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固定。
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在采购涉案肉制品时,未依照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为首次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警告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当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所售肉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
2025年12月2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游县度尾镇某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预包装卤猪蹄,现场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出厂检验报告。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店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食品来源、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经营者、固定相关证据,确认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的情况,执法人员经审批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简易程序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其立即改正,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全相关进货查验记录,提供所售卤猪蹄的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025年12月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度尾镇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正在销售的“鸡肉肠”等肉制品,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出厂检验报告。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采购该批次肉制品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执法人员对涉案肉制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依法认定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2.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限期提供所售肉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及合格证明文件。
2025年11月1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检查中,依法对位于榜头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售的腊肉无法当场提供供货方相关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格证明。经现场询问,当事人承认在采购该批次腊肉时未按规定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产品来源无法追溯。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
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通过查看经营现场、询问当事人、核对进货台账等方式,查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执法人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2025年11月1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榜头镇的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销售区域内,执法人员发现其正在售卖的“泡卤碎爪”等肉制品。经查,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方相关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格证明。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采购该批次“泡卤碎爪”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能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固定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便利店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限期提供所售涉案肉制品供货方相关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1月19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济镇的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货架上销售的“六和”品牌鸭边腿,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任何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在采购该产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查验上述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构成了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商品及经营场所进行拍照取证,对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进货渠道、数量、价格及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况。
鉴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经营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限向本局提供所售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2月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度尾镇的某食品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鸭爪”等肉制品。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任何证明文件,也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或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核实,当事人承认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鉴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经营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限向本局提供所售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2月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度尾镇的某食杂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鸭翅”等肉制品。经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任何证明文件,也未留存相关进货票据或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经核实,当事人承认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鉴于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经营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限向本局提供所售肉制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当场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