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2024年全市12315数据分析统计,消费十大投诉热点领域为食品、家居用品、药品、服装(鞋帽)、餐饮和住宿服务、交通工具、化妆品、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教育培训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等。
食品类投诉量仍然排名首位。全年共接收食品类投诉6206件,主要涉及问题:食品变质、掺假,包装标识不规范或混有异物;以次充好、货不对板、缺斤少两;结算价格与标价不一致;商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货退款及售后纠纷;虚假宣传;强制消费;商家态度恶劣等。
全年共接收投诉2354件,集中在合同纠纷、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三个方面问题。家居用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商家不按约定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商家未按约定及时送货或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约定不相符;不履行自己明示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三包义务等。
全年共接收药品类投诉1389件,反映的主体问题有: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药品;违规哄抬药价;违法医疗广告;网络购买药品被欺骗;使用非正规渠道或过期变质医疗器械及医疗美容产品;医疗美容合同侵权及虚假宣传等。
全年共接收消费者投诉1240件,主要涉及的问题:产品质量不达标、网购商品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售后服务不满意、优惠力度与商家承诺不符,特别是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服装,被诉方主体查找困难,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餐饮和住宿服务一直是投诉的热点。全年共接收餐饮和住宿服务投诉911件,主要涉及问题:消费者与商家的退定(订)金纠纷;优惠活动与商家宣传承诺不符;食材不洁、食材不新鲜、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用餐环境卫生不达标;价格不透明;退房退订及入住纠纷;押金退还纠纷;接受住宿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商家态度恶劣等。
全年共接收交通工具类投诉794件,主要涉及问题:商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擅自增加附加条件,不按期交付车辆、优惠没办法使用、订金退还纠纷等;签订合同后擅自涨价或强制消费;车辆(零件)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以次充好等。
全年共接收投诉714件,主要涉及问题: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商家用好评返现的方式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家销售过期产品、“三无”产品等;销售未备案化妆品、销售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和商家在网站上宣传的化妆品的功效和备案的不一致等问题。
全年共接收投诉665件,主要涉及的问题:办理预付卡消费,商家闭店或转让导致消费者没有办法接受服务;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害;服务价格不透明,未明码标价,涉嫌隐性消费,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不到位等。
文体娱投诉热度增加。全年共接收投诉525件。主体问题是:办理预付卡消费后,有的店面歇业、转店、搬迁后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使其找不到商家,维权较困难;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商家不按照承诺计价、无法退卡、霸王条款等问题;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全年共接收投诉427件。消费者主要反映的问题有:部分培训机构涉嫌虚假宣传;中断培训或退出培训后剩余的相关联的费用难以退回;机构停业不予退费等。
2023年12月21日,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某大药房销售过期的药品和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大药房销售的药品某水牌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劣药,其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食品某字牌阿胶鹿胶块已超过保质期,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在执法人员的教育提示下,该大药房召回涉案商品并向举报人进行了赔付。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大药房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转办线索,消费的人在大汉步行街某店购买了厨具三件套,因生产日期老旧,要求换新产品,换货后某店只更换了产品外包装盒,未实际更换产品,认为某店存在欺诈行为。该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明,涉案厨具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条码信息、标签格式与实物产品上标注的不一致,系该店将产品包装盒与标签进行了更换,并未更换产品。某店虚假更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双清区市监局责令某店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广大购买的人更换新产品,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新宁县回龙寺镇农贸市场内的某牛肉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没有肉品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没办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经查明,该店销售的牛肉是从某村村民手中购得,购进后便自行宰杀,没有经过检疫、检验。截至检查时,该店已销售该批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60斤,违法来得到的2700元。该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牛肉;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00元;3.处罚款27300元 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8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信访举报,对某物业公司邵阳分公司的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收费情况做执法检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不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以不及时、不规范调整收费标准的方式,在部分时间段提高了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收费标准,造成多收商户电费价款31232.97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8739.78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公司主动清退了多收价款。
2024年5月28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民举报,对隆回县某健身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健身馆于2024年4月底开展集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过程中存在活动前未公布奖品品名、价格、兑换规则,影响消费者兑奖,建立的有奖销售档案未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等内容,以及在价格表上注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该健身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日,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反映购买的复合肥存在养分不达标等问题,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抽样检验,标示“湖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个批次的复合肥均不合格,总计71吨,货值16.8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赔偿消费者35.9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对湖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3月7日,市民发布抖音视频,举报邵阳县某中心销售“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存在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接舆情后,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核查处置。经查证,邵阳县某中心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免费眼部检查、邀请所谓专家会诊等“噱头”,宣传“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有药品的功效,以此误导消费者购买。某中心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30日,邵阳市北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称其在北塔区某美容店洗头发时,通过该店业务员介绍,花费3600元购买了护发产品及服务项目,后来刘女士觉得该产品及服务项目不对自己最合适,要求该店退款,但该店不同意退款。经过了解,该美容店业务员采用无法查证的数据,夸大产品及服务效果,反复向刘女士进行宣传,诱导其购买相关这类的产品及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北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调解下,该美容店退还了刘女士的预付款3600元。
2024年5月13日,邵东消委两市塘分会接到黄某、李某等人的投诉,称邵东市两市塘某家纺经营部在展销会上采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黄、李等人花费26000元购买其家纺用品。经调查:被投诉人存在采用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该家纺经营部退还黄、李等人货款共计15600元。事后,消费者将一面书有“急民之急 解民之忧”的锦旗赠送给该分会表示感谢。